(2015)足法民初字第03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邓兴分与大足万祥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兴分,大足万祥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3055号原告:邓兴分,女,196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大足万祥煤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984015-5),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拾万镇协丰村。法定代表人:罗元虎,经理。原告邓兴分诉被告大足万祥煤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邓兴分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兴分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已减半),由原告邓兴分承担。审判员 黄公立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孙晓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