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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姜建萍犯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姜建萍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405号罪犯姜建萍,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24日作出了(2007)忻刑一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姜建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9日以(2008)忻中刑终字第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5日裁定减刑六个月。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立案后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姜建萍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均分87.5分,劳动改造中,服从分配,吃苦肯干,能够圆满完成生产任务,出勤率达100%。经审理查明:罪犯姜建萍的刑期从2007年6月18日起至2016年11月17日止。该犯自2010年9月减刑后,于2011年3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2年1月31日、12月31日获监狱表扬二次;2013年8月30日、9月30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4年4月30日、9月30日获监狱表扬二次。本院认为:罪犯姜建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姜建萍准予减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07年6月18日起至2015年3月17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 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付雪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