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陈祥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祥磊,牟爱民,日照市大众出租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82号申请执行人陈祥磊,居民。被执行人牟爱民,居民。被执行人日照市大众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住日照市南昌路北首。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祥磊与被执行人牟爱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牟爱民银行存款9000元,另支付执行费50元。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提出结案申请,故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一初字第194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法乐红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高兴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