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槐立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山东宇兴建设有限公司与济南万丰实业总公司仲裁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宇兴建设有限公司,济南万丰实业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槐立保字第22-2号申请人山东宇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肥城边家院镇驻地。法定代表人王兴东。被申请人济南万丰实业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武连香。经济南市仲裁委员会提请,本院受理申请人山东宇兴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南万丰实业总公司仲裁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山东宇兴建设有限公司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济南万丰实业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马广香、高连仲以自有的车牌号为鲁AV2***宝马车一辆,济南百通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鲁AD8***、鲁AD2***、鲁AD2***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车牌号为鲁ATU***、鲁A56***、鲁AH5***轿车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宇兴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但根据法律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而遭受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马广香、高连仲所有的鲁AV2***号宝马牌轿车一辆及担保人济南百通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鲁AD8***、鲁AD2***、鲁AD2***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车牌号为鲁ATU***、鲁A56***、鲁AH5***轿车,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转让、隐匿、办理抵押、过户等手续(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玲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于沛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