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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卢柏志与珠海经济特区康德利工贸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106号原告卢柏志,男,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身份证号码×××1439。被告珠海经济特区康德利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卢柏茂,执行董事兼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柏志诉被告珠海经济特区康德利工贸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卢柏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卢柏志负担。审 判 长  陈帝远代理审判员  张从和人民陪审员  黄小倩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陈少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