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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阳中刑终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张明童贩卖毒品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阳中刑终字第00050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男。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2014)鄂保康刑初字第0005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缴纳。被告人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张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某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撤回上诉。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2014)鄂保康刑初字第0005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小锋审 判 员  闫建华代理审判员  董芳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姜 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