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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执字第1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苏智敏与蓝东升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苏智敏;蓝东升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龙新执字第106-1号 申请执行人苏智敏,男,196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 被执行人蓝东升,男,196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龙新民初字第61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30日向被执行人蓝东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至今被执行人蓝东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4条、第36条、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或拍卖、变卖、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蓝东升所有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冻结清单)。 二、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蓝东升所有的收入。 三、划拨(或冻结)被执行人蓝东升的存款(详见划拨、冻结通知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进 审判员 娄  书  中 审判员 蓝  大  川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张爱珠(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