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民初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李子连与李建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子连,李建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383号原告:李子连,农民。被告:李建存,农民。原告李子连与被告李建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子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永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高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