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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石勇强与陈付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勇强,陈付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初字第12号原告石勇强,男,1975年2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陈付林,男,197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勇强诉被告陈付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勇强以已与被告陈付林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陈付林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石勇强自愿的撤回对被告陈付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勇强撤回对被告陈付林的起诉。诉讼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石勇强承担。审 判 长  殷飞龙代理审判员  方牡东人民陪审员  余国午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朱荣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