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石勇强与陈付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勇强,陈付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初字第12号原告石勇强,男,1975年2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陈付林,男,197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勇强诉被告陈付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勇强以已与被告陈付林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陈付林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石勇强自愿的撤回对被告陈付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勇强撤回对被告陈付林的起诉。诉讼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石勇强承担。审 判 长 殷飞龙代理审判员 方牡东人民陪审员 余国午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朱荣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