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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驿民初字第3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原告杜心杰诉被告陶安全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心杰,陶安全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驿民初字第3764号原告杜心杰,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程保才,驻马店市残疾人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陶安全,男,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委托代理人吴云,女,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委托代理人屠明,河南另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心杰诉被告陶安全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心杰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心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胡志华审 判 员  李胜利人民陪审员  宋 鹏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孙依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