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九法民初字第03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周代余与尹淙正、云南惠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代余,尹淙正,云南惠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法民初字第03282号原告周代余,男,196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委托代理人刘海波,重庆嘉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执业证号15001200610775095。被告尹淙正,男,196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云南惠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前卫镇前卫西路市旧车交易市场,组织机构代码70970111-1。法定代表人俞昆明,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钰彬,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执业证号15001200910659193。委托代理人邹卫华,云南大格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执业证号15301200111564365。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代余诉被告尹淙正、被告云南惠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代余于2015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代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代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代余负担。审判员 李霄敏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 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