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执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巴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井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华,王井国,历继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 � � 行 裁 定 书(2015)巴法执字第57号申请执行人巴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巴彦县巴彦镇。被执行人王华,住巴彦县。被执行人王井国,住巴彦县。被执行人历继山,住巴彦县。本院依法受理的巴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王华、王井国、历继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2014)巴民二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员 孙彦龙执行员 唐林祥执行员 刘 富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杨 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