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奇民一初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奇台县育才供热站与刘胜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奇台县育才供热站,刘胜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奇民一初字第00089号原告:奇台县育才供热站住所地:奇台县解放西街91号法定代表人:杨继荣,系该供热站站长。委托代理人:王海燕,新疆新蓝天(奇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胜,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奇台县育才供热站与被告刘胜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奇台县育才供热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奇台县育才供热站自行负担。审判员 梁洁秀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樊玉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