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雷法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麦某某与姚某离婚裁定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麦某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雷法民初字第10号原告麦某某,女,汉族,1975年11月出生,住雷州市乌石镇那东村104号。公民身份号码:440882197511027224。被告苏某,男,汉族,1971年出生,住雷州市乌石镇那东村10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麦某某诉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麦美玲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麦某某撤回对被告苏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麦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保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