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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塔垦民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原告博乐市联合汇泰建材有限公司和被告王力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塔斯海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乐市联合汇泰建材有限公司,王力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塔斯海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塔垦民初字第88号原告博乐市联合汇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第五师八十九团九连。法定代表人王祖芳,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王力健,男,4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博乐市联合汇泰建材有限公司和被告王力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博乐市联合汇泰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王力健在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弘兴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塔格特分公司(日月星辰小区1#、2#、6#、8#楼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款340000元(叁拾肆万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王力健在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弘兴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塔格特分公司(日月星辰小区1#、2#、6#、8#楼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款340000元(叁拾肆万元)予以扣留。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文小梅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吴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