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行非审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淮南市国土资源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1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淮南市国土资源局,陈多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田行非审字第00049号申请执行人淮南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机构代码00305048-4。法定代表人段士进,淮南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永忠,淮南市国土资源局法律顾问。被申请执行人陈多霞,女,1974年9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申请执行人淮南市国土资源局以被申请执行人陈多霞不履行淮国土资责交字(2014)第06号《责令交出已征土地决定》为由,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申请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淮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淮国土资责交字(2014)第06号《责令交出已征土地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淮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淮国土资责交字(2014)第06号《责令交出已征土地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申恩国审 判 员 袁 州代理审判员 鲁 艺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高婧婧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