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汇民初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张应海诉王开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应海,王开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汇民初字第423号原告张应海,住遵义市汇川区。委托代理人汤羹尧,贵州省遵义市余庆县构皮滩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开林,住遵义市汇川区。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应海诉被告王开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应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50元,依法减半收取3975元,经院长批准免收诉讼费2475元,实收诉讼费1500元,由原告张应海承担。审判员 郭文书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韩光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