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翼民初字第9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王XX诉许刘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翼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翼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巧林,许刘宝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翼民初字第964号原告王巧林,女,1965年7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翼城县南梁镇南常村。身份证号:141022196507161024被告许刘宝,男,51岁,汉族,农民,住翼城县南梁镇南常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巧林诉被告许刘宝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巧林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巧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巧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巧林负担。审 判 长  葛永华人民陪审员  郑艳华人民陪审员  李 强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侯春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