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王呈峰与荣令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呈峰,荣令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22号原告王呈峰,男,工人,住东阿县。被告荣令刚,男,农民,住东阿县。原告王呈峰与被告荣令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呈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呈峰承担。审 判 长 于振方审 判 员 杨成宝人民陪审员 张云红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胜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