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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王呈峰与荣令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呈峰,荣令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22号原告王呈峰,男,工人,住东阿县。被告荣令刚,男,农民,住东阿县。原告王呈峰与被告荣令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呈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呈峰承担。审 判 长  于振方审 判 员  杨成宝人民陪审员  张云红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胜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