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虎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海军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虎刑初字第15号被告人王海军,男,35岁。虎林市人民检察院以虎检刑诉(20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海军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同年1月16日立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虎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晓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海军及其被害人周××、被害×单位副站长张晓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虎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7月间,张本江(在逃)纠集被告人王海军使用张的红旗牌轿车在虎林市及周边农场共同实施盗窃犯罪。1.2014年6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王海军与张本江开车窜至黑龙江省×农场×队,张本江用事先准备好的工具盗窃被害人孙××(男,42岁)安装在水田西侧的变压器,被告人王海军负责开车和放风,二人将变压器内的铜芯盗走。经鉴定,该变压器价值人民币6,100.00元。2.2014年6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王海军与张本江开车窜至黑龙江省×农场××队,张本江用工具盗窃第042根电线杆上的变压器,被告人王海军负责开车和放风,二人将变压器的铜芯盗走。经鉴定,该变压器价值人民币6,500.00元。3.2014年6月15日23时许,张本江与被告人王海军开车窜至黑龙江省×农场××队,张本江用工具盗窃第073根电线杆上的变压器,被告人王海军负责开车和放风。张本江将变压器拆卸后,发现变压器铜芯是铝制的,遂将铝芯丢弃。经鉴定,该变压器价值人民币8,550.00元。4.2014年6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王海军伙同张本江开车窜至虎林市虎林镇××村,张本江用工具盗窃被害人周××(男,41岁)安装在水田里的变压器,被告人王海军负责放风、传递工具,二人将变压器铜芯盗走。经鉴定,该变压器价值人民币8,550.00元。5.2014年6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王海军伙同张本江开车窜至黑龙江省×农场×队,张本江用工具盗窃黑龙江×有限公司××分公司的变压器一台,被告人王海军负责开车、放风,二人将该变压器铜芯盗走。经鉴定,该变压器价值人民币5,800.00元。6.2014年6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王海军伙同张本江开车窜至虎林市虎林镇××村,张本江用工具盗窃虎林市×××公司第三水源地变压器,被告人王海军在车上放风,二人将盗来的铜芯抬到红旗车的后备箱后开车回到鸡西。经鉴定,该变压器价值人民币22,550.00元。7.2014年6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王海军伙同张本江窜至虎林市××镇××村,张本江用工具盗窃被害人于甲×(男,43岁)的变压器,被告人王海军帮助其拆卸变压器。二人将变压器的铜芯卸下装到红旗车的后备箱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该变压器价值人民币8,250.00元。8.2014年6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王海军伙同张本江窜至虎林市×××××村被害人许××(男,48岁)的变压器旁,张本江用工具实施盗窃,被告人王海军负责望风。张本江将盗窃的变压器铜芯放到车的后座后,又将××村村民被害人于×乙(男,43岁)的三只波尔山羊装到车上盗走。经鉴定,该变压器价值人民币1,500.00元,三只山羊价值人民币2,970.00元。9.2014年6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王海军与张本江窜至黑龙江省×××被害人张××(男,47岁)的变压器旁,张本江用工具实施盗窃,被告人王海军负责开车和望风,二人将变压器铜芯盗走。经鉴定,该变压器价值人民币3,300.00元。当晚,张本江又对张本江的另一台变压器实施盗窃,但因螺丝焊死没有得逞。该变压器维修费用为2,365元。10.2014年7月7日21时许,被告人王海军伙同张本江窜至虎林市××××××村被害人宋××(男,47岁)的变压器附近,张本江实施盗窃,被告人王海军负责放风,二人将盗来的变压器铜芯放到车的后备箱逃离现场。经鉴定,该变压器价值15,350.00元。11.2014年7月7日22时许,被告人王海军伙同张本江窜至虎林市××村,张本江用工具盗窃被害人孙××(男,54岁)的变压器,被告人王海军在旁放风和传递工具。后二人发现被失主发现遂将车辆和作案工具丢弃后逃离现场。该变压器维修费用为3,280.00元。综上,被告人王海军参与盗窃数额为88,920元,因盗窃未遂给失主造成经济损失5,645元;被告人王海军在张本江销赃后得赃款1,500元。2014年7月12日,虎林市公安局侦查员在鸡西市鸡冠区××小区院内将被告人王海军抓获。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王海军的量刑建议是有期徒刑五年至七年,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海军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物证钢丝绳、斧头(照片)等;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电话记录等;证人孙××,张本江的证言;被害人孙×甲、张本江、于×甲、于×乙、孙×乙、宋××、许××、王海军、周××的陈述;被告人王海军的供述与辩解;虎林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海军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虎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海军犯盗窃罪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海军系主犯。被告人王海军在归案后及开庭审理时认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海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2日起至2019年7月11日止)。二、责令被告人王海军退赔被害人孙××人民币6,100元、黑龙江省×××农场×××作业站人民币14,550元、周××人民8,550元、×××有限公司××分公司人民币5,800元、虎林市×××公司人民币22,550元、于××人民币8,250元、许××人民币1,500元、于××人民币2,970元、张××人民币3,300元、宋××人民币15,3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出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廖 敏代理审判员 刘 航人民陪审员 王佳山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心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