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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文某某与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某,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35号原告文某某,女,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小学文化。被告雷某某,男,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不识字。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某某诉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2014年1月29日以被告现外出务工,无法联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当庭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兰凯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付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