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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许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95号申请执行人:许某,19*年*月*日生。被执行人:李某,19*年*月*日生。本院在执行许某申请执行李某关于离婚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本案义务,应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于2013年3月6日做出的(2013)柳市民一终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江 涛审判员 卢春发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谢昌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