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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民终字第02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赵力与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中心小学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力,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中心小学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20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赵力,男,1962年11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欣,北京祥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中心小学,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号。法定代表人马跃阳,校长。委托代理人梁小军,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力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中心小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235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力于2015年2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赵力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力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2190元,由赵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赵力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赵力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春香代理审判员  赵 霞代理审判员  程 磊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杜超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