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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垦执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佘其芝与李万春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佘其芝,李万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垦执字第69号申请执行人佘其芝被执行人李万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霍垦民初字第13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30日向被执行人李万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李万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冻结被执行人李万春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可克达拉(兵团)支行的存款5050元(伍仟零伍拾元整);2、扣划被执行人李万春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可克达拉(兵团)支行的存款5050元(伍仟零伍拾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张林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尚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