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民初字第36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张术森与梁洪作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术森,梁洪作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3669号原告张术森,农民。被告梁洪作,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术森与被告梁洪作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术森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术森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术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 财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詹志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