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瓦民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赵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341号原告:赵某,女。被告:韩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王正强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丹鹏第2页共1页第1页共1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