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付朝东、吴连保等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朝东,吴连保,彭元林,彭喆文,彭幕兰,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012号原告付朝东。原告吴连保。原告彭元林。原告彭喆文。原告彭幕兰。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沿河大道沿江一号A座8F。负责人李腊丁,经理。委托代理人毕耀志、陈强,男,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朝东、吴连保、彭元林、彭喆文、彭幕兰诉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朝东、吴连保、彭元林、彭喆文、彭幕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975元、其他诉讼费用40元,共计3015元,由原告付朝东、吴连保、彭元林、彭喆文、彭幕兰共同负担。审判员 王劲松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程 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