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行监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魏青洲确认审批购房资格行为纠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5)二中行监字第266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魏青洲,男,1949年9月6日出生。魏青洲因确认审批购房资格行为违法一案,不服本院2014年7月18日作出的(2014)二中行终字第70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条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魏青洲的户口自1998年7月1日起即不在北京市东城区南牌坊胡同12号,并非与原承租人魏景昌同一户籍的家庭成员,故魏青洲与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购房资格审批行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不具有提起本案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故原一审、二审裁定并无不当。综上,魏青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其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