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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八民一初字第00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刘岩与胡兴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岩,胡兴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八民一初字第00244号原告:刘岩,男,1991年4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胡兴武,男,1972年7月8日生,汉族,淮南市香香炒货厂,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岩与被告胡兴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岩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95元,减半收取为5247.5元,由原告刘岩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学侠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瑞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