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八民一初字第00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刘岩与胡兴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岩,胡兴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八民一初字第00244号原告:刘岩,男,1991年4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胡兴武,男,1972年7月8日生,汉族,淮南市香香炒货厂,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岩与被告胡兴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岩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95元,减半收取为5247.5元,由原告刘岩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学侠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瑞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