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寿执字第3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李明春与刘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春,刘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寿执字第320-1号申请执行人李明春,男,生于1972年1月12日,汉族。被执行人刘成,男,生于1961年4月4日,汉族。本院在执行(2013)仁寿民初字第1645号李明春与刘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李明春与刘成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仁寿民初字第16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阳春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赵泳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