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民初字第38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陈立武与张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立武,张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3898号原告陈立武,农民。被告张泉。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立武与被告张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立武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立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3元,由原告陈立武负担。代理审判员 亢立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马志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