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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佟某某与孙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初字第356号原告佟某某。被告孙某甲。原告佟某某与被告孙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怀刚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佟某某与被告孙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佟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2009年12月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0年3月17日结婚,2011年2月2日生女孩孙某乙。婚后被告长期和原告撒谎,近二年被告沉迷赌博,在原告不知的情况下,把二人积攒的钱物偷出去赌博,原告多次规劝,被告还是执迷不悟,造成感情破裂。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男方每月付抚养费1200元,女方要求拉回自己的陪嫁。被告孙某甲辩称,我近二年没有赌博,我把上班的工资都给她了,可能我也有撒谎的地方。我不同意离婚,结婚五年时间,我对不起她,对她伤害挺大,对不起双方父母,我对她欺骗造成她对我不信任,我决心改正自己的错误,以后对她好,我不想离婚,我认为有感情,我请求原告家属再原谅我一次,给我一次机会,我对她原来造成的伤害,在以后的生活中对她进行补偿,看在我们有一个孩子,再给我一次机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0年3月17日登记结婚,2011年2月2日生女孩孙某乙。婚后被告曾沉迷网游、有赌博行为,为此欠下债务,并将欠债情况多次向原告隐瞒,原告发现后双方闹矛盾,原告已经回娘家居住两个月。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所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沉迷网游、赌博的行为确实伤害夫妻感情,但考虑被告真诚的悔过和道歉,确应再给一定的机会,且双方也没有婚姻法明确规定的确认感情确已破裂的事由,不宜确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被告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怀刚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孙冬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