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三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李晓霞与平度市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霞,平度市中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三初字第142号原告李晓霞。委托代理人河洪峰,平度平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平度市中医院,住所地平度市杭州路3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霞与被告平度市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晓霞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霞撤回对被告平度市中医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递费60元,共计85元,由原告李晓霞负担。审判员 葛建军申请执行期限为履行期届满二年内提出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杨韫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