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二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沧州鲲鹏管道容器成套装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甘肃火电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鲲鹏管道容器成套装备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甘肃火电工程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二初字第18号原告沧州鲲鹏管道容器成套装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桂森,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俞友钧,甘肃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甘肃火电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春军,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雪彦,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鲲鹏管道容器成套装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甘肃火电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沧州鲲鹏管道容器成套装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甘肃火电工程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沧州鲲鹏管道容器成套装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甘肃火电工程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030元,减半收取10515元,由原告沧州鲲鹏管道容器成套装备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管兰成代理审判员 赵 鑫人民陪审员 任国庆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