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穴民保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湖北晶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王爱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晶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王爱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民保字第00021号申请人:湖北晶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穴市广济大道东78号。法定代表人:文康羽,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王爱军。申请人湖北晶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因2014年3月14日与被申请人王爱军签订了一份《工程机械买卖合同》。约定被申请人王爱军以分期付款方式向申请人湖北晶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购买福田雷沃FR65V8挖掘机一台,现被申请人王爱军未按合同约定还款,2015年2月9日申请人湖北晶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要求扣押被申请人王爱军占有使用的福田雷沃FR65V8履带式液压挖掘机(出厂编号FTC003RGHDU004806,发动机编号E0783)一台,并提供福田雷沃FR65V8履带式液压挖掘机(出厂编号FTC003RGTDU004776,发动机编号E3518)一台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晶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九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王爱军占有使用的福田雷沃FR65V8履带式液压挖掘机(出厂编号FTC003RGHDU004806,发动机编号E0783)一台;二、扣押申请人湖北晶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福田雷沃FR65V8履带式液压挖掘机(出厂编号FTC003RGTDU004776,发动机编号E3518)一台;三、由申请人湖北晶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扣押财产负责保管,扣押期限为1年。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措施等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志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蔡基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