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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富民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9-05-21

案件名称

樊兴稳与杨小珠地役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富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樊兴稳;杨小珠

案由

地役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富民初字第241号 原告樊兴稳,男,汉族,1963年12月8日生,云南省富源县人,农民,住富源县。 被告杨小珠,男,汉族,40多岁,云南省富源县人,农民,住富源县。 本院受理原告樊兴稳诉被告杨小珠地役权纠纷一案,原告樊兴稳以双方私下已经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樊兴稳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权益,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樊兴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免收。 审 判 长  刘文鹏 人民陪审员  李 琨 人民陪审员  黄德贤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石艳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