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富民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9-05-21
案件名称
樊兴稳与杨小珠地役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富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樊兴稳;杨小珠
案由
地役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富民初字第241号 原告樊兴稳,男,汉族,1963年12月8日生,云南省富源县人,农民,住富源县。 被告杨小珠,男,汉族,40多岁,云南省富源县人,农民,住富源县。 本院受理原告樊兴稳诉被告杨小珠地役权纠纷一案,原告樊兴稳以双方私下已经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樊兴稳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权益,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樊兴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免收。 审 判 长 刘文鹏 人民陪审员 李 琨 人民陪审员 黄德贤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石艳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