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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执字1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芜湖华达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董文武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华达物流有限公司,燕存亮,曹县运输总公司一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曹执字119—1号申请执行人芜湖华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机械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董文武,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燕存亮,男,197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孙老家镇段楼行政村段楼村58号。被执行人曹县运输总公司一运公司,住所地曹县曹城街道办事。负责人孔令安,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生效的(2014)菏商终字第3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1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义务,但未完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冻结被执行人曹县运输总公司一运公司在工商银行的存款及查封曹县运输总公司一运公司的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燕存亮、曹县运输总公司一运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180000元或者查封相应财产(车辆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大立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赵军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