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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徐锦与耿纬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锦,耿纬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53���申请执行人:徐锦被执行人:耿纬航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4)南民初字第1933号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耿纬航在银行存款人民币38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审判长  张中明审判员  王晓玫审判员  黄志刚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钱志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