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徐锦与耿纬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锦,耿纬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53���申请执行人:徐锦被执行人:耿纬航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4)南民初字第1933号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耿纬航在银行存款人民币38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审判长 张中明审判员 王晓玫审判员 黄志刚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钱志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