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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民初字第9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诉被告陈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陈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民初字第986号原告黄某,男,1979年3月出生,汉族,住淮滨县。委托代理人王军,系淮滨县司法局赵集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陈某某,女,1079年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陈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 判 长  张永友人民陪审员  王浩林人民陪审员  姚为苗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孙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