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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湾法刑一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黄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惠湾法刑一初字第4号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女,198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汕尾市。因本案于2014年8月28日被大亚湾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无前科。公诉机关以惠湾检公诉刑诉(2014)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钟坚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28日0时30分许,公安民警发现在大亚湾区澳头解放路83号一栋603房有人贩卖毒品,并当场抓获被告人黄某某及吸毒人员徐某某,现场缴获可疑毒品一小包。经查,黄某某从2014年2、3月份开始购买甲基苯丙胺毒品用于自己吸食和贩卖,期间其将甲基苯丙胺毒品多次贩卖给吸毒人员徐某某、苏某甲、苏某乙三人。2014年7月份开始,吸毒人员徐某某在黄某某家购买毒品后,因黄某某家中有吸毒工具,其就在她家吸食毒品。黄某某容留徐某某在其家中吸食毒品四至五次。经现场检测,黄某某、徐某某尿液检测结果甲基安非他明呈阳性。经鉴定,现场缴获的可疑毒品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0.04克。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某辩称其没有容留他人吸毒,但对贩卖毒品的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份至8月27日期间,被告人黄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用于自己吸食和贩卖。其中贩卖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徐某某、苏某乙2次,每次0.15克,得款50元;贩卖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苏某甲1次,重量为0.15克,得款50元。2014年8月28日0时30分许,吸毒人员徐某某在黄某某的住处即大亚湾区澳头解放路83号一栋603房向其购买甲基苯丙胺并吸食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在黄某某住处缴获0.04克甲基苯丙胺。因黄某某家有吸毒工具,被告人黄某某曾为吸毒人员徐某某吸食冰毒提供场所四次。经现场检测,黄某某、徐某某尿液检测结果甲基安非他明呈阳性。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物证,密封塑料袋2个、锡纸1捆、吸毒工具2套,在黄某某的住处扣押。(二)书证1、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黄某某、徐某某的尿液检测样本甲基安非他明呈阳性反应。2、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徐某某因吸食冰毒于2014年8月28日被大亚湾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3、通话清单,证实徐某某与黄某某在2014年7月23日至8月27日之间有多次通话记录。4、到案经过,证实黄某某系抓获归案。5、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黄某某的身份情况,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三)证人证言1、证人徐某某的证言:我吸食的冰毒是向红姐购买的,每次购买的冰毒都是50元,分量很少,估计是0.15克左右。有时我拿鱼给她,她也会拿点冰毒给我玩。我在黄某某家吸食过冰毒五六次,被抓的那天晚上也吸过一次,她家有吸毒工具。2014年8月28日,我去红姐家购买冰毒,被警察抓获了。我和苏某乙经常一起去向红姐购买过冰毒。苏某甲也向红姐购买过冰毒。2、证人苏某乙的证言:我和徐某某一起去澳头解放路裕通海鲜市场对面一栋楼房的六楼向一名女子购买过两次冰毒,每次都是徐某某付钱。3、证人苏某甲的证言:我和徐某某一起去在黄某某的住处向她购买冰毒的,具体向她购买冰毒的次数记不清楚了。每次向黄某某购买100元的冰毒。每100元的冰毒重量为0.3克,我和徐某某两个人分。(四)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东升村的一名男子到我位于澳头解放路83号一栋603房住处吸食过约四五次冰毒,我没有收取他的费用,因为他经常拿一些野生的海鱼到我家里。我贩卖过毒品给徐某某、苏某甲等三人,总共卖给他们三四次。每次贩卖50元至100元不等。(五)鉴定意见刑事化验检验报告,在黄某某内缴获的2小包白色晶体状物品,净重0.0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六)勘验、检查、辨认笔录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案发地点位于大亚湾区澳头解放路83号一单元603房。2、辨认笔录:(1)经徐某某辨认相片,辨认出红姐就是黄某某。(2)经苏某乙辨认相片,辨认出黄某某就是其购买冰毒的那名女子。(3)经苏某甲辨认相片,辨认出黄某某。(4)经黄某某辨认相片,辨认出徐某某就是其所说的东升村的那名男子。以上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来源合法,经庭审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四次甲基苯丙胺共计0.49克,属于少量毒品,其行为均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人身健康权利,构成贩卖毒品罪。此外,被告人黄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黄某某对贩卖毒品罪当庭表示认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黄某某在侦查阶段已供述其容留徐某某在其家里吸食毒品四五次,徐某某的证言也证实其本人在黄某某家里吸食毒品五六次,且在黄某某家里缴获吸毒工具2套,而其庭前供述能够与全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应予采信其庭前供述,这些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黄某某容留徐某某吸食毒品的事实。故被告人黄某某提出其没有容留徐某某吸毒的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而不是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是否认定情节严重,应当结合贩卖毒品的数量、人数、次数等情况综合分析认定,由于被告人黄某某每次贩卖毒品的数量较小,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可不认定为“情节严重”,故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黄某某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的量刑建议偏重,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黄某某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被告人黄某某在宣判前犯数罪,实行数罪并罚。缴获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8日起至2016年11月27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缴获的密封塑料袋1批、锡纸1捆、吸毒工具2套,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卓建新审 判 员  房耀庆人民陪审员  张 帆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彭佳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