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黄中法刑终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汪德平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黄中法刑终字第00006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汪德平,男,汉族,1994年1月12日出生,无业,住安徽省休宁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10日被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同年11月13日刑满释放。2014年7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11日由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执行。现羁押于黄山市看守所。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审理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汪德平犯盗窃罪一案,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2014)屯刑初字第0021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汪德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应平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汪德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一、2014年5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汪德平在休宁县商山乡“徽商永久会址”工地,趁皖J×××××号蓝色斯巴鲁越野车车主汪某某下车之机,将放在车内档位旁的一把宝马X5车钥匙盗走,藏匿于车后排座位的一个袋子里。之后,汪德平在屯溪百大下车时将该宝马车钥匙取出带走。经屯溪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宝马X5车钥匙的鉴定价格为人民币2310元。二、2014年5月29日,被告人汪德平在屯溪区温州海鲜楼三楼的办公室内,趁无人之际,将杜某的一台黑色联想牌笔记本电脑盗走。之后,汪德平将该笔记本电脑以1000元的价格典当至屯溪区鑫旺调剂行。经黄山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联想笔记本电脑的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960元。三、2014年6月初的一天23时许,被告人汪德平与朋友在屯溪区滨江路一家大排档吃夜宵时,将吴某某放置在该排档椅子上的一部黑色苹果4手机盗走。经屯溪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苹果4手机的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440元。四、2014年6月5日晚上,被告人汪德平在屯溪区戴震路彭记排档内,趁店主刘某不备,将其放置在桌上一部白色三星手机盗走,6月10日将盗取的白色三星手机以600元价格典当给屯溪区天有调剂行。经屯溪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三星手机的鉴定价格为人民币880元。五、2014年6月8日8时许,被告人汪德平在屯溪区海潮网吧,趁吴某上厕所之机,将吴某放在包厢内的一部白色苹果4S手机盗走。之后,汪德平将该手机以700元的价格典当至屯溪区天有调剂行。经屯溪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苹果4S手机的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200元。六、2014年6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汪德平在屯溪区越界酒吧一卡座内,将刘某乙放在卡座台面上的一把宝马Z4车钥匙盗走。之后,汪德平在阳湖环翠堂酒店对面的停车场找到该辆宝马车(皖J×××××),打开车门,将放置在车内的现金人民币1万元盗走。经屯溪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宝马Z4车钥匙的鉴定价格为人民币254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户籍信息、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2.黄山市价格认证中心、屯溪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被盗物品的价格鉴定意见书;3.辨认笔录、指认笔录、被盗物品照片等;4.海潮网吧监控录像等证据;5.证人刘某甲、程某、叶某等人的证言;6.被害人杜某、刘某乙、吴某等人的陈述;7.被告人汪德平的供述与辩解。原判认为:被告人汪德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汪德平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汪德平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汪德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汪德平上诉提出:1.原判对苹果4手机、宝马Z4车钥匙的鉴定价格及盗窃的现金数额认定有误;2.量刑过重。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员发表如下出庭意见:原判认定上诉人汪德平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汪德平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均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汪德平上诉提出原判对苹果4手机、宝马Z4车钥匙的鉴定价格及盗窃的现金数额认定有误的理由,经查,本案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均具有鉴定资质,其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依法对标的物进行了价格鉴定,所作出的鉴定意见科学、有效,依法应予以确认。至于汪德平所称盗窃现金不足10000元的理由,被害人刘某乙陈述其被盗金额为10000元,汪德平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及证人证言均能够相互印证,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汪德平上诉提出量刑过重的理由,经查,上诉人汪德平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系累犯,原审在法定量刑幅度以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并无不当,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汪德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汪德平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履行职务的检察员发表的出庭意见,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秀萍审 判 员  沈梦平代理审判员  吴天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汪筱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