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香民初字第268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香河县人民政府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天津市恒玉鑫商贸有限公司、吕广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香民初字第2682-3号原告香河县人民政府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住所地香河县县城新华大街。负责人白颖浩,主任。被告天津市恒玉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城关镇津围路19号。法定代表人田永全,经理。被告吕广贺,住宝坻区。被告福建省九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蕉城北路23号。法定代表人黄世锦,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香河县人民政府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与被告天津市恒玉鑫商贸有限公司、吕广贺、福建省九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香河县人民政府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00元,减半收取5650元,保全费42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祁振宇审判员  李百军审判员  杨 燕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 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