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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绵阳德润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顺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阳德润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重庆顺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53号申请执行人绵阳德润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重庆顺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文红,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陈家坪朝田村181-10-4号。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受理绵阳德润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重庆顺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重庆顺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重庆顺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亚西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 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