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刘德国与杨天荣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130号原告刘德国,男,196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农民,住山阴县学府苑5号楼,身份证号码:140621196206176136。被告杨天荣,男,45岁,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山西古城乳业集团公司职工,住山西古城乳业集团公司家属院。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德国与被告杨天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德国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德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刘德国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日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赵彩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