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武汉鑫中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武汉聚川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鑫中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武汉聚川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101号原告武汉鑫中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丽娟,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文忠,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中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武汉聚川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云,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鑫中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聚川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武汉鑫中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鑫中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汉鑫中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06元,减半收取1103元,由原告武汉鑫中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保民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