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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润兰犯拐卖妇女、儿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润兰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436号罪犯刘润兰,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1日作出了(2012)怀刑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润兰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以(2012)朔刑终字第77号刑事裁定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千元。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立案后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刘润兰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均分90分。劳动改造中,作为车间的辅工,能认真仔细,严格把关,做好自己的工序,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润兰的刑期从2012年3月7日起至2023年3月6日止。该犯于2013年10月31日、12月31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4年7月31日、9月30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本院认为:罪犯刘润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润兰准予减刑一年。刑期自2012年3月7日起至2022年3月6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 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付雪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