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咸中刑减字第000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李秋平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秋平
案由
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咸中刑减字第000141号罪犯李秋平,男,生于1967年10月25日,汉族,山西省临县人,现在陕西省黄陵监狱服刑。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25日作出(2012)米刑初字第00009号刑事判决,以李秋平犯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4月20日);并处罚金65000元。判决生效后,2012年6月1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黄陵监狱提请对罪犯李秋平减刑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李秋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服从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极9个,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秋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极9个,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3月19日李秋平被陕西省黄陵监狱认定为病犯。李秋平在服刑期间向米脂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500元。上述事实有《计分考核个人台账卡》、《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老病残罪犯鉴定表》、罚金缴纳票据、分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秋平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确有悔改表现。李秋平系病犯,对其考核成绩可以减少二个积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秋平有期徒刑剩余刑期予以减完,罚金人民币65000元仍按原判决执行(本次缴纳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昌柱审判员 潘义民审判员 张 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倪治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