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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涵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杨某、谢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谢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涵刑初字第101号公诉机关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男,1995年12月21日出生于湖北省咸丰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谢某某,男,1990年4月8日出生于重庆市梁平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涵检公刑诉(2015)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谢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关冰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24日23时许,被害人沈某某、张某某等人在莆田市涵江区“某某音乐会所”内跳舞时抽烟,该会所保安即同案犯龚某某(已判刑)上前制止,双方因而发生争执。次日凌晨1时许,沈某某、张某某与朋友王某某、张某甲离开会所,行至涵江区兴涵门附近时,被告人谢某某与同案犯龚某某、周某、周某某(均已判刑)、被告人杨某追上前,被告人杨某率先动手殴打被害人张某某,同案犯周某某接着殴打被害人沈某某,沈某某伸手反抗,遭到被告人杨某的殴打,其他人则上前殴打被害人张某某等人。被告人杨某将被害人沈某某打伤倒地后又去殴打张某某等人,被害人张某某挣脱后往马路对面跑去。跑到马路中间时,在路边的兰某某、邱某等人(均另案处理)见状也上前与被告人一伙一起追打被害人张某某,致其受伤倒地。后被告人一伙将被害人张某某拉到路边,逃离现场。案发后,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害人沈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2014年11月13日,被告人杨某在莆田市涵江区涵东街道六一路建安小区11号楼3层一出租房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月16日,被告人谢某某在涵江区新涵大街“某某KTV”某包厢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龚某某、周某、周某某的供述、被害人沈某某、张某某的陈述、证人邱某、兰某某、周某、王某某、张某甲的证言、辨认笔录、辨认地点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案发现场监控录像、监控视频截图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常住人口登记表、人口信息表、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说明、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谢某某伙同同案犯龚某某等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故意伤害犯罪过程中,二被告人与同案犯作用、地位相当,不予区分主从犯,但被告人杨某率先殴打被害人,且被害人沈某某轻伤后果主要系被告人杨某造成;故被告人杨某所起作用相对大于其他被告人、同案犯,依法分别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二被告人判处八个月以上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据此,依照《》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3日起至2016年1月12日止);二、被告人谢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5年11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林艳红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晓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