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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0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邓有碧与中铁二局机械筑路工程有限公司璧山制梁场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有碧,中铁二局机械筑路工程有限公司璧山制梁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0445号原告邓有碧,女,1953年6月1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委托代理人向景放,重庆市永川区陈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铁二局机械筑路工程有限公司璧山制梁场,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县正兴街道。负责人党国栋。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有碧诉被告中铁二局机械筑路工程有限公司璧山制梁场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邓有碧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铁二局机械筑路工程有限公司璧山制梁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邓有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有碧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林宝珍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谷小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