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民一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一初字第80号原告:王某,女,1963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城县。被告:魏某,男,196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城县。原告王某与被告魏某因离婚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张韩笑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宋合龄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彦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