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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民一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一初字第80号原告:王某,女,1963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城县。被告:魏某,男,196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城县。原告王某与被告魏某因离婚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张韩笑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宋合龄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彦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